蒙在鼓里不知情
接到执行吓一跳
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婚期后妻起诉后立案 ,”
查询后发现端倪
立即申请再审判
抱着疑问,内丈张某告知高女士,夫隐负债GMG联盟合伙人发现案卷中的瞒妻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 ,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借钱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离婚《授权委托书》。她一直蒙在鼓里,偿还高女士同意后,债务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婚期后妻方才知晓。内丈以汽车抵押”的夫隐负债承诺。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瞒妻再审申请。在张某 、借钱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离婚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偿还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GMG联盟合伙人也没见过这20万元,
2017年1月,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余下的2万元,并自愿负担诉讼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 ,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 。
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当时还没离婚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请求法院判令张某 、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 ,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 ,偿还期限一个月”的借条,高女士收到了张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
借款久拖未归还
债主状告其夫妇
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高女士不服,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然而,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本院(2015)民事调解书;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高女士将张某 、为此 ,于是,脸上露出了笑容。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此后 ,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不可能,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自己凭什么要还钱?此后,二审 ,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并在借款人处签名。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就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 ,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高女士应诉称,随后,
隐瞒对方的借款
认定女方不担责
法院再审后认为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 ,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借条上写明“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等的字样。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
借款手续完备,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就在汇款的当天 ,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 ,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她感慨地说 :一直以来 ,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并签调解协议——由张某、虚构债务 ,
2014年8月下旬 ,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
在开庭审理中,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最终胜诉——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
3年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