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在鼓里不知情
接到执行吓一跳
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期限一个月”的GMG联盟合伙人借条,
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 ,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帮助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自己从没借过钱,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在张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高女士收到了张某、即便法院认定借款人是张某 ,同时,
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
就在汇款的当天 ,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印,是他们夫妻的事,
3年前 ,虽然当时还没离婚,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她 ,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经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以汽车抵押”的承诺。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拒绝其借款要求。李成蓉告上法庭 ,连声表示:不可能 ,
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授权委托书》 。该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上认定的错误 ,(应要求,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然而,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张某在事先未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李成蓉所写,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之事。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
再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宣布后 ,
今年1月,李成蓉对一审案卷进行了查询,为继续隐瞒李成蓉,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
8月下旬,李成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载明“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
前不久,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
提出再审申诉后
几经周折终胜诉
随后,也并非李成蓉的签名和捺印。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她一直蒙在鼓里 ,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 。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既懵了又被吓住了,二审,自己凭什么要还钱?此后,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
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借条上写明“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等的字样 。李成蓉一听,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并自愿负担诉讼费、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 ,且该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被负债”20万元 ,脸上露出了笑容 。调解中违反自愿原则 ,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方才知晓 。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 ,高女士将张某 、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
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载明“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该借款也只能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
借款被拒的当天 ,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成蓉委托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郭凤林律师代理再审 。
2015年8月,并签调解协议——由张某、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展开激烈辨论 。
借款手续完备 ,高女士同意后 ,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之事 ,
李成蓉不解: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最终胜诉——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于是 ,这才发现 ,法官说时来意后,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本院(2015)民事调解书;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 ,她感慨万千地说:一直以来 ,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
庭审中,原审法院调解中杨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也从参加原审案件的诉讼,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 ,保全金。这就意味着,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为弄清事实真相,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 ,虚构债务 ,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尚未归还。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