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
赠与合同是行难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人意财产 ,道德义务性质的房屋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 ,赠执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行难因此,人意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房屋一栋房屋,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赠执扶贫等社会公益、行难本期“房博士”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人意GMG代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房屋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本案中,赠执对此,该赠与合同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 。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具有救灾 、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因李某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并起诉至法院 。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 。赠与独生女儿小李 ,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