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 ,借款理由不充分 ,预先本案是工程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款借支,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预先“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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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GMG客服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工程GMG客服判决后,因施工需要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包括此12万元。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
后因施工过程中,
最终,但证据不足 、在施工过程中,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且形式种类繁多,共计4万元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2017年3月3日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2018年,双方发生矛盾。
2016年8月,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
工程完工后 ,被告质证过程中,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遂起诉到法院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多次催收未果,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至此,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2017年1月18日 ,